【登山安全】當今台灣登山事故的課題(上)

不當管制規定模糊事故發生原因的探討

台灣對於登山活動的行政管制複雜性,無非是民主國家中少見的,然而這些管制目的各有不同,以進出山區的許可為例,從管匪諜的國安法到文資法的自然保留區都屬之,此外在各縣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又有許多額外的規定,舉凡不能改變與新闢路線、強制投保登山險、禁止進入未開放山域等,不僅這些規定不具完整的合理正當性,每當有山域事故發生,當傳出該當事人有其他任何違法的情事,馬上增加民眾對其責備的程度,然而這種討論嚴重忽略了事故的發生,與該當事人違法情形間的因果關係。舉例而言,入山、入園、有無投保登山險等,這些只是形式的準備,並不會增加隊伍的安全係數,更對山難預防作用甚微。一眛的強調出事又違法的可非難性,只會對社會塑造出只要乖乖守法,登山時就可免除許多責任義務的想像,不僅是讓檢討事故發生原因的討論失焦,更讓一般民眾迷信這些登山管制規定都具有完全的正當合理性,對於台灣登山自由形成阻礙。


崇尚使用者付費下,與人民基本權利產生衝突

使用者付費原則,無非是為了解決在資源有限下,政府提供公共財的財務問題,並且適度將資源濫用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但這種屬於經濟學的構想,純粹從經濟圖形的理性假設中,當然可以得到完美的結果,但落實到社會中,則不得不考量其他因素,在現代社會國的法理下,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國家本應設置機關與資源,提供緊急救援的服務。然而面對台灣近年來登山事故的曝光率與關注率大大受到民眾的關注,媒體大肆傳遞如高額的救援成本與疑似濫用的情形,促使對於使用者付費的呼聲高漲,地方政府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也有了相關規定,登山保險也有緊急救援費用的保項,但這樣的制度推動其實尚未成熟。尤其若是未來可高達上百萬的直昇機高額的救援費全數要由人民負擔,縱使可以真的解決財務上的問題,但極可能產生因害怕被收取高額的費用,錯過最適當的救援時機,惡化山難的結果,又或者是為了選擇徒步下山而發生二次山難等,對於人民生存權、生命權、財產權的限制都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若是台灣社會無法接受如法國那般救援費用由社會共擔的思想,那關於收費的發動、費用標準、負擔比例或上限、保險的配套等,如何在兼顧社會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追求與人民基本權利的平衡下,選擇更適當與細緻化的方案,是當今救援費用討論的重要議題。若把完全的使用者付費看做解決濫用問題的唯一良解,恐怕過度理想與悖離現實,並且產生實質上類似懲罰的效果,也忽略了人人都有可能需要這份救助的重要性。

(圖/123rf)

如何讓山友與消防從依賴關係轉換為伙伴關係,促進救援系統的正循環

自從山搜業務移轄至消防機關後,近幾年較為負面的登山事故新聞似乎感覺上更多,許多事件也惡化了山友與消防間的信任關係,但這並非僅僅可肇因於山難當事人的行為或態度,而是整個體制的問題,尤其對基層消防員更是首當其衝。僵化的公務員選任制度、過於繁雜的業務或是某些不合適的訓練導致部分山友會質疑其專業度,又年輕的基層消防員往往是正需要陪伴家庭的階段,許多任務卻是持續好幾天都無法回家,或是具有高度生命危險,一旦出事將對家庭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此外,公務員的身份使其無法組工會或適當組織有效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即便薪俸並不差,但不夠的休假也可能產生過勞。最甚者是身為第一線的基層人員,不僅時常要面對來自於待援山友、受難家屬的情緒與要求,還有上級長官未必合理妥當的命令。因此當今幾次事件可說是消防不滿的爆發,但這些問題絕對不是說說岳界要自律,或在網路肉搜當事人公審或罷凌即可解決,除了釐清案情,做出適當檢討外,更應針對現今搜救系統的缺失進行改革。除了更專業化山域搜救,山友也要強化自救的能力,不論從隊伍編制、山下的所屬團體等做好足夠的準備與訓練,地面消防一旦進入山區,其所面對的風險其實與一般山友並無不同,甚至更高,如能適當與消防合作協力,更能快速解決問題,而非只單單依賴消防的資源,如此將可能無法改變現狀。

又山友也可一同關心與協助基層消防爭取更合理的工作權益,減輕其在第一線出任務時的壓力,從增加人力與休息時間、強化專業分工、設定明確合理的消防搜救時限,甚至推動更彈性選任消防員等,此外,重新檢視民間搜救組織、原住民等在救援體系中可扮演的角色,增加務實的分工,減少背後利益的計算,才有助於整個救援系統的正循環。

原文出處

看完後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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