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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法令解讀與嗜血媒體的追殺】水漾森林事件探討

  • 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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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網友的心得,以下內容不代表健行筆記立場。

前言:新聞內當事人是大叔朋友,所以我具有主觀立場,但我會盡力採取事實解釋。


【新聞事件】

最近一則新聞讓大叔很揪心,那就是"水漾森林露營樹倒壓傷3人 林務局:林班地嚴禁露營"
(ref: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25/1210499/)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專員陳虹余說,遊客露營行為是違法的,但迄今不曾開罰,均採柔性勸導,此次也未對受傷的三名登山客開罰。
.................(中略)
若有發現遊客露營行為,除立即進行勸導,倘若涉及占用行為者,將依《森林法》第51條第1項,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移警偵辦。

這位專員引用的法條各位可以在下方網站查詢:
(ref: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01)


這邊大叔看到新聞火氣有點上來,因為下方的留言實在很78。


我們先來看看這位專員所引用的法令《森林法》第51條第1項。
這邊構成要件是《擅自墾殖》與《侵占土地》,因這3人只是去紮營,所以《擅自墾殖》這項就不成立,主要來看《侵占土地》這項。


這邊大叔要抱怨一下,每每發生意外事件官員就很愛拿法令來威嚇人,媒體也完全不查證,而跟風的民眾更是失去判斷力,嗜血留言不僅扭曲事實,更顯資訊判斷需要再加強。


紮營到底構不構成侵占?
既然這位陳專員掉書袋講法條,那我們就從法條開始。


《刑法335條 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要件:
所謂侵占是指「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行為人對於他人之物本來只具有持有的關係,但竟占為己有,以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物之所有權的內容,或加以處分、使用、收益,如贈與、出賣、設定抵押權等。
(ref:http://www.wnblf.com/…/%E4%BE%B5%E5%8D%A0%E7%BD%AA%EF%BC%9A…)


簡單來說,侵占土地就是要讓自己變成土地所有人,或是土地上的權力(種植、出租等)、出售或是拿去跟銀行貸款。

一個紮營有辦法達成這樣的要件?

今天媒體錯就錯在訪問錯人,"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專員陳虹余",請問有人知道他的職掌是甚麼嗎?

答案就是:辦理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林業行政、林業推廣及保安林之經營管理等業務。
(ref: http://www.forest.gov.tw/Organization)


簡言之就是保護森林,打跑山老鼠等。

這代表甚麼?這代表他管的跟登山和健行無關!
也代表著,他根本錯用以及錯誤解讀法條!

然後媒體也循著他的錯誤解讀來對這些登山客作抹黑。

有錯誤要改正,有問題需要討論,但藉由民粹來對某一領域進行壓迫,這不是健全民主的象徵。

水漾森林早已知名的熱門景點,每每發生意外登山客就得揹上這樣的罪名,哪怕這些罪名根本是子虛烏有。

今天大叔朋友他們遭倒木擊中而受傷,這本就是活動的風險,就如同你所喜好的興趣一般,都有存在其風險。
我們所做的一切教育、訓練為的就是減低這些風險的發生,而不是發生風險就遏止所有的活動。

那路上開車發生車禍是否就不要開車了呢?


大叔覺得,台灣人對於換位思考尚未成熟,所以才會常常出現"不甘我的事,最好都不要出現"的聲音。
但事情確實有在改變,如同之前的彩虹遊行,我們都為著那權利在發聲,即便那權利與我們無關。

登山界需要被理解,更需要被公平的看待,這有賴大家的努力。

或許大叔朋友們忽略了倒木的檢查,但這不代表他們得承受這莫須有的罪名,他們需要的是加強對於紮營環境的檢查。


我們也需要管理,而不是一出意外就開始封山,不然就是搬出法條嚇退所有想要進入的人們。

這種最好大家都不要來就不會出事的公務員心態相當可議。


大叔認為,對於水漾森林的處理方式,需採正確教育、適度管理的方向前進,包括:

1.做好登山客教育訓練
2.總量人員管制
3.鼓勵登山客在網路上進行經驗分享,並做宣導

這樣做的好處,不僅可以讓事情條理化,更能有效的遏止山老鼠,減少巡山人員的成本支出。

阻止檯面上的事情,那只會讓事情地下化。
如同美國1920年的禁酒令,真的禁得了想要喝酒的民眾嗎?
沒有管理的禁止,只會讓事情往地下發展,更會讓事情無從管理。


【禁止露營的原因?】

雖然官員錯誤解讀法令,但我們仍不能忽略禁止露營這件事情。

這邊要探討的是,禁止露營的原因究竟是為了生態保護,還是遊客安全?


就大叔在網路上的查詢和討論,發現大家推測是為了保護遊客安全。

立意良好,但大叔必須反向拋出一個議題,當行政管理單位禁止某項行為時,這個禁止行為的評判標準是甚麼?


登山者對於台灣現行的山岳狀況,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沒事就封山,這也封,那也封,讓人覺得管理者完全是便宜行事,反正沒人使用就不會出事的態度,如前陣子的颱風天鴿(Hato),就出現各個國家公園不同反應的情形。(但這邊要給雪霸公園管理者一個掌聲,因為他們沒有颱風一來就封山,而是做出了判斷)


假使在水漾森林禁止露營的判斷是危險因素,因長年的柳杉因為長期泡水而死亡、腐壞,所以有立即性的傾倒危險,但這程度究竟要如何評估?如何量化?


是否能規畫出一區安全區塊,讓山友們能在較低風險下紮營,藉此避免今天這樣的憾事發生。


大叔想表達的就是,當一個隱性風險有一定機率發生時,我們是否經過切確的評估,我們的管理者是否能在風險與管理間取得一個平衡,讓這項休憩地仍能繼續提供給熱愛山林的大眾。


如果管理者自然無法切確評估,是否能邀請民間專家以及山林專業的人一起來討論?

認為有風險就封山,這不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更是切斷共同進步的空間。


如果各位山友或先進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提供,歡迎給大叔指教。


大叔一直認為,當我們遭遇問題時,是去思考解決的辦法,而不是採最消極的逃避態度。

也冀望不久的未來,登山領域能與彩虹運動一般,即便你沒有參與,但你仍為這個不屬於你的權利發聲。

這才是真正民主意識的完整,不為利益,只為正義。


在此,大叔祝受傷的山友早日康復,也希望各位,當你的朋友在跟你靠夭這件事情時,你能多花一點時間跟他解釋。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成就一個更好的明天。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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