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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開放後...那些仍然該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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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林開放
本文為網友的心得,以下內容不代表健行筆記立場。

"山林開放"的新聞出來有一陣子了,我總是觀望,雖然這是一個值得鼓勵的一步,但”開放”的背後所需立足的「責任」與「義務」,並不是幾行文字,幾句宣導,就能完美替代法令中所有不足。
7e4fdf26c6ef11fcf5849add0f5b290d.jpg「責任」,國家的責任與人民的責任如何劃分? 
「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我們所追求的理念,是各種自由開放的理論立基點。畢竟『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但當理念施行於制度,仍然需要法規條款的支持,不然恐怕這世界上,會不只千百種對於同一理念的不同解讀和行為方式。

支持「人民行為該由政府限制」派別的論述點,大多癥結在「山難還是得政府負責」這個點之上。
說白就是不認為「責任自負」這件事成立。
因此延伸出許多不同派別認為該與不該的標準”獨攀不應該?”,”風雨登山不應該?”,”穿野跑鞋輕裝爬山不應該?”,”都不要上山就不會出事了!”

…痾…這種標準就視國家封閉程度而定了,但也因為以往一直用這種方式限制人民,限制人民的行為會間接限制思想和眼界,如同台灣人普遍低落的冒險精神和風氣,根本上就是限制國家的能力發展,並非我們樂見,因此責任問題必須解決。

但事實上,如果回歸到「所有風險,都是個人選擇,責任自負」的這個議題上…問題就來了…

到底…”如何”責任自負?

怎麼做才能證明我自負責任?如何有一個公訂的標準?
我相信這應該是非常多期望為自己負責的民眾,內心想問的問題。

當然我得先解釋,像是「出事就不要別人來救」,這種酸民思維就不用來亂了,因為再怎麼萬全的準備,再怎麼有經驗的人,再怎麼全面合法。”意外”就是”意料之外”,我們不可能把山難歸零,而是該探討如何將每一個事件,有一個公平且合理的責任劃分,避免大家愛掛在嘴邊的”社會資源”過多的、非必要性…的消耗。同時也劃分人民所應分擔的部分,減少因為免費而濫用的問題。最容易量化的,當然就是金錢。而我覺得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精神層面部分,就是對於是否接受"有限度被救援"的認知了。

a10ac56c3a0641406c648bcf3a7a5919.jpg為什麼依然劃分為「政府的責任」與「人民的責任」,說好的"自己負責"呢?
有些人會把自己負責翻譯為”自己須負完全責任”。但『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因此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責任,只是這個責任該付出到哪裡?緊急救援的時效到底怎麼算?還是找到人為止?搬遺體也算責任?大家是否心中已經都萌生自己的認定標準了?

以比較仇恨的想法來看,也遇過許多人用憲法第23條---中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這部分來歸類”山難”,認為山難的人就是陷搜救人員的人生安全於危險。因此依憲法該由法律限制。(想解釋詳細一點,所以多引用許多極端觀點講解一下,事實上還滿多人這樣想的)
但這裡指的搜救人員,當然是指全職的官方搜救人員(因為非官方人員就理所當然有選擇權利),是領薪水來執行國家責任的。所以這邏輯就有趣了,選工作的時候就應該知道工作的內容,因為「人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阿」!
難不成今天選了一個建立在災害之上的工作,然後責怪意外不該發生? 怪罪發生意外的民眾不該造成必須執行工作??

當然因為目前法律責任歸屬的單位為消防隊,所以很多人就會為消防隊說話:「消防隊救貓救狗還要打火救護,人數都不夠還要山搜,警專都沒教爬山阿!」

以上說的都沒錯,很值得同情,但我們應該來理性討論事情。

試問,今天以上的問題該怪誰?

我們該去督促政府該把人員編制滿,解決長久的讓人力不足,還是要怪這些老百姓爬山出事害分隊人數不夠?

我們該去質疑”為什麼所有災害都大筆一劃進了消防責任,難道不能有專責單位?”,還是怪罪事情種類太多,這些民眾不應該再出山難?
學校沒教卻是工作內容,到底是政府編了責任卻沒考慮執行的問題,
還是這些民眾不應該有消防隊能力以外的自由活動?

641013868e7bba8debcc0f83982d8387.jpg因為質疑政府,改革制度難;責怪民眾,製造輿論快。於是輿論和不公正(喜歡加上評斷用詞增加點閱率)的媒體,大肆洗腦占多數並非從事相關活動的民眾,與己無關,能跟著罵就跟著罵,誰會細想這其中的糾葛?

於是登山黑了…
台灣也被蒙蔽了該去被質疑、被改進的真正問題點。

因此我說「開放」這件事情,是一個值得鼓勵的好開頭。但也僅僅只是開頭而以。之前各縣市試圖創造這麼多自治條例、這麼多扭曲的規定、這麼多黑山,和仇視山難者的社會氛圍…本就不是一夕造成的。如今也不可能因為”開放”兩個字,所有問題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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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國賠法」,真的是很必要的一步,首先要把政府最有壓力的一塊卸除。其實所謂的修改,就只是把言語更精準化,事實上從古至今,國賠的理論也沒更改,只是之前寫得太籠統『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節錄自國賠法,有很多人就會在這些字眼上做文章求償。

但是我所看到的新聞很愛強調,”立牌告知,就不關政府賠償責任”??這不是重點吧…
首先…人民的任何自由行為,本來就不應該牽扯到所謂”國賠”吧?牽扯到”國賠”就應該是有國家疏失的產生,本來就不是有死人救要陪阿…跟怎麼死一點都無關。

你以為立了牌子民眾出事政府不救嗎?

國賠法可無法說明這一點。事實上還是要救。

所以國家最怕的一個責任去除後,真正該面對的還是救援這一塊,也是引起大家爭論最大的一個部分。(喔喔喔,繞了一圈又回到這裡)

當有人颱風天觀浪...颱風天上山...危險水域玩水,各式各樣大眾覺得不合時宜所造成的意外...立牌了、勸導了,但是還是出事了...還是得救?
「搜救人員的命不是命嗎?」,情感問題又來了。

是!當然是!

所以我覺得搜救單位該有權利訂定出「不適宜出勤標準」,來保障搜救人員的生命安全。一但有這個標準,風大雨大要去觀浪的人,就必須有”這時候出事,沒有人救你唷”的認知,自然就會自己慎重考慮選擇,要不要去從事接下來的行為。

有這一層,立牌、冒風雨宣導都免了。

沒認知也沒關係,標準訂出來,至少搜救人員就不用再冒著極度危險的天候去邊救援,心裡邊罵這些民眾為什麼要做危險的事。
等風平浪靜再去撈就好了。這其實給了需要在颱風天從事活動者的自由、也保障了救援人員的安全。

6c8294b2347e29aadc748312114639c8.jpg但說到撈...什麼時效之內算緊急救援,什麼時效之外…其實已經不用再緊急了,可以不需要用到這些國家重要的救援人力?這是否也該有個標準,當然不同類型的災害,時效性也可能不同。訂立標準不就是減少資源的浪費、減少搜救人員的負擔最應該先做的事嗎?

超過這些時效的受難者家屬怎麼辦?
我們還有民間的搜救人員阿!台灣願意幫助他人的人真的非常多,畢竟這是台灣最美的風景阿!

有些國家有收費的民間搜救,效率很高使命必達,專業度更高,因為所有成員都是從事山域工作者,每天都在山上跑。這也可以成為一種專職不是嗎?
但現在台灣沒有商業的搜救團體,畢竟沒有市場。且大家依然普遍的認知”投入救援的人是秉持善心,不應該收費”,有些人對於收費的民間救援人員嗤之以鼻。但老實說,人家出人出力…也是很大的成本,人人都需要生活,選擇一件能幫助人的事情做,收費難道這麼不堪?
主要還是只是因為免費可以無限取用,並且收費如何收還沒有一個標準。

當政府所提供的救援資源有所限度的時候,另一個民間的需求市場就會產生,人民可以尋求這個管道,無論是義務的免費志工團體,還是未來有可能規模化的民間搜救公司,都可以提供人民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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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政府所派遣的搜救到底該不該付費?
由資源濫用的”結果論”來看,我個人是支持有一些程度的收費…但並非只有山難這個議題,不得不提濫用最多的其實是救護車。以我們新板分隊為例,月救護量可以高達600件!平均一天20件…板橋區有7個分隊(不算中隊和大隊),新北市的小小一塊板橋區…是有這麼多人每天都在生死關頭喔?

當然不是阿…
喝醉酒、精神病、月經來肚子痛、車禍腳破皮、媽媽要看醫生、發燒不舒服…
哦…我們不能說人家故意浪費資源,有時候只是大家對於”緊急”的標準不同看法罷了。但是台灣的救護車不能拒送,再鳥的理由也不能拒絕…
雖然有些消防隊員希望爭取”非緊急拒送”的拒絕權力,但我反而覺得都不能拒絕也是有好處,一旦出勤的救護人員有賦予判斷的權利,責任隨之而來。要是這個拒送的病患就剛好真的出什麼事情,怪到救護員身上?扯不清?如何證明?再說都跑出門了,時間花了也是成本。
如果所有資源有一定程度的收費,濫用的情況勢必會減少。救護車也不用考慮看病情收費,畢竟病情嚴重與否不是救護車上的設備可以決定的。真正有大問題的人,保險可以理賠。該推廣的反而變成保險這件事。相信有錢又剛好喜歡沒事叫救護車的人應該不會是多數。

回到山難這一塊,為杜絕無病呻吟的人,收點費也是個好方法。這並不是撇除政府責任,政府收費不應該與民間相同的地方就是,收費是一種"手段",並非"成本彌補”例如直升機收費,公訂出一個架次的價格,而非真的以直升機出動成本去計算。一旦報案確定動員人力,一個公訂的價格。

41cd0edad7162996a38131343721bcd2.jpg不過一旦救援收費隨之而來的問題還有以下:
1、「收費就相當於商業行為,民眾是否就有選擇權去決定動用的資源多寡?」

2、「收費可能造成經濟比較困難的民眾,因為不敢報案而將小事拖成大事」

第一題,民眾當然就需要有選擇權,不然每一次事件會莫名的被要求不同的差異性費用。”要等獲救才知道帳單多少…”想起來這種未知著消費也很可怕。但以實際操作面來說,官方救援不可能讓民眾去決定派幾人、派幾隊,花多少錢。

幸好政府的收費思考,如我前面所言,本就不是由成本去思考,而是一種”手段”。因此我粗略的解決方案是想,”只要確定派遣”無論人力、時間,都是一個標準費用。畢竟打電話報案就是一個選擇了,打電話報案的人就可以先考量會有費用的支出而決定。(當然也建立再官方有一個標準的派遣時間人力上限的基準之上,如文章前所訴)
至於直升機的派遣,如果是官方所決定的,例如做為運送搜救人員,或關分認定非常有必要的派遣,可以包過在以上的標準收費內不另外支付。但如果是家屬另外要求的,如用直升機俯視、載運遺體等…則可以考慮另外一個公訂價。這樣不用一一問過細節再派遣。
當然真正要訂立收費標準,更多細節,或可能面臨問題需要相關單位做詳細討論。

現在很多人再喊”使用者付費”,但實際上幾個案例執行的,都是很不合理的”懲罰性付費”
沒有爬黑山求救的人要付費?有申請爬山就搜救免錢?
這什麼鬼邏輯,是不是還得把這座山黑的合不合理拿出來吵架?還是山林開房後就不會有黑山,所以也不用付費?有申請的人就可以叫免費直升機?

不舉例了…總歸分清楚「使用者付費」和「罰款」應該分開討論,本來就是分開的事情,為什麼要用A去打B呢…?
且不論山如何被黑的,如果有不合法的事情發生,那就「罰款」阿!直接了當。為什麼要用搜救費去”懲罰”出山難的人呢?
「收費」,要收就大家都該收,有使用的人都收。為什麼要製造”特權”呢?


假設全面收費,那現在就得來解決第二題了。
這種屬於意外的費用支出,當然得解法就是有相對應的保險,並且需要普及。可能的話甚至可以參考某些強制手段,例如登山團體保險,或是入園證收費直接納保。

現行登山保險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相對應」,價錢也並不「普及化」。明明還尚未全面收費、也沒有明確收費標準,但保險公司卻可以”計算”出如此高的費用來收費。用憑著那個沒有邏輯的某些”自治條例”利用搜救付費來”懲罰”沒有買登山保險的人??嚇得大家不得不買,但買了就不用付搜救費…因此付那些高額費用到底是…?
爽到了保險公司笑看這愚蠢制度罷了…

保險計算搜救費用是好事,但也請”全國統一”的搜救收費標準先出來吧。並且,有買保險得人也該付搜救費阿,不要再用不相干的費用來恐嚇人民了。至於如何降低保費達到普及化,我倒是覺得,政府收的搜救費用,本來就不是去支出花費,這時候反而可以用來補貼保險費用。
當這些資源支出透過這一層關係做利用,保險公司審核理賠資格是天經地義且專業的事情,由保險公司將真正需要的資源分配再真正遇到問題需要幫助的人身上,就能幫助"真正因為意外"需要幫助的民眾,而小事動用資源、或無病呻吟的人,自然就會有他們所需付出的成本。a9b4d02a77752b1623d8b7b5d404a6b0.jpg不小心就長篇大論,「開放山林」這個議題我遲遲沒有發任何心得,就是因為腦中出現了好多需要整理的想法。只看到開放,卻還沒看到背後這些息息相關的制度,尤其是搜救與保險...我總覺得還有好遠的路,不敢開心的太早。以上我所思考的各種問題或許還不全面,但已不知道要多少年能夠改進。而真的往這方向進行後,又必定會有現在的我們所沒思考到、沒看見的問題浮現。
我尚未提到人民戶外教育的部分,也尚未提到能否有一天真正有一個山與海的救援、教育、活動的專責單位。
但搞不好有一天我們可以再探討到這些現再覺得”不可能”的問題,希望台灣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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